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轮奸卖淫女案:未获核准的二审改判

时间:2026-10-28 14:45:29 出处:知识阅读(143)

 

2024年5月6日,轮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“特殊减轻处罚”条款,卖淫改判一起强奸案,女案<strong></strong>但未获核准。未获图为2021年5月14日的核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。(视觉中国|供图)

2024年5月6日,改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“特殊减轻处罚”条款,轮奸改判一起强奸案,卖淫但未获核准。女案图为2021年5月14日的未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。(视觉中国|供图)


发生在四年前的核准一起轮奸案,至今仍在司法程序中“徘徊”。改判

案情看似简易:朱某等3人被指控,轮奸趁被害人醉酒后实施了轮奸。卖淫但朱某等人的女案辩解给案件蒙上了一层争议。他们称,被害人是卖淫女,他们在事前已实现合意,后因想“白嫖”才引发了对方报警。

两审法院均查实了被害人卖淫女的身份,但并未改变对案件的性质认定。

2023年5月,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三人均获刑十年二个月。量刑符合法律规定,轮奸作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,一旦被认定刑期至少十年。

但在二审时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“勇敢”的判决:虽然维持定罪,但将3人刑期降至4年,低于法定最低刑期。 

改判的依据是刑法第63条第二款:“犯罪分子虽然不拥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,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。”

因允许法官在法定情节以外减刑,该条款也被称为“特殊减轻处罚制度”(下称“特殊减轻”)。但这条旨在保留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,在现实中却因重重因素制约成为“沉睡条款”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改判也未能胜利。

判决需通过浙江省高院报送最高法核准后才能生效,但浙江省高院还未上报,就以“理由不充分”为由驳回重审。2025年3月,因案件重大繁琐,浙江省高院批准审理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。

受访律师、学者普遍呼吁,应就特殊减轻条款的适用规则、后续核准程序等制定更精细化的规定,以缓解成文法的僵化问题。

转折性判断

这是一起因醉酒引发的案件。

2021年3月30日凌晨,朱某和两名同伴在杭州一家小酒馆内饮酒娱乐。他们3人中年龄最大的27岁,最小的25岁。案发当天,朱某通过约嫖中介结交了被害人。

判决书显示,朱某在微信上询问了被害人嫖资,其报价2500元。朱某未作回应,但将费用告诉了两名同伴。

碰巧的是,被害人也在同一酒馆饮酒。朱某发现后邀其同饮,称是为了确认其容貌,以决定是否交易。

不久后,被害人醉酒。在场证人证实,她脚步踉跄,曾在椅子上呕吐,当朋友准备送她回家时,朱某等3人凑上来,提出由他们护送。出于安全考虑,酒馆人员起初表示反驳,但在录像确认被害人赞成后放他们走开。卷宗显示此时为1时52分。

3时42分,3人将被害人送回家,后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,直到4点27离别开。

判决书记录,她在迷迷糊糊中被惊醒,记得3人为她盖好被子后关灯走开。她随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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